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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公告]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請於104年3月20日以前自行報繳104年1-2月管理費
分類:工商服務
單位:工商組貿易服務科
日期:2015/03/06
一、依據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」第27條及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」規定,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滿1年之次月1日起或於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1日起,須按期繳納管理費。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繳納,屆期仍不繳者,本局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若有短繳者亦依「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,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」議處。
二、凡辦妥營業登記者,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」(以下簡稱401或403申報書),並於旨揭期限內向本局申報銷售額以報繳管理費。如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,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,併入該期管理費申報表調整前期管理費。
三、管理費申報採電子申辦作業,請由廠商服務e網通(申辦路徑:http://www.sipa.gov.tw→廠商服務e網通→輸入帳號密碼。)進入申報,至帳號密碼之設定請洽資訊服務台1680分機。
四、貴公司於電子申辦作業完成後,請持含虛擬帳號之繳款聯單,至本局合作銀行:台灣銀行及兆豐國際商銀或代收銀行:合作金庫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繳納,以利電子入帳。並於繳款後檢具管理費申報明細表、經稅捐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401或403申報書影本、管理費繳款聯單、抵扣項目憑證及「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」到局。
五、若申報「出售固定資產」為可抵減項目,請檢附有登載固定資產(第27欄)之401或403申報書,或開立發票時即註明出售固定資產之證明文件。
六、管理費相關申辦資訊:查詢辦理窗口請至網址:http://www.sipa.gov.tw→工商服務→廠商服務窗口(外貿/保稅/管理費)。相關法規:http://www.sipa.gov.tw→工商服務→相關法規→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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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69年12月15日新竹科學園區經國家政策推動正式成立,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(以下簡稱竹科管理局)在科技部的領導下負責新竹科學園區開發、營運與管理,涵蓋新竹園區、竹南園區、龍潭園區、銅鑼園區、宜蘭園區和新竹生物醫學園區6個園區約1,375公頃。主要任務與目標在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,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,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,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。   竹科管理局設立企劃、投資、環安、工商、營建 、建管6個組及秘書、人事、主計、政風4個室,為園區廠商建設優質基礎建設、提供單一窗口服務、創新研發機制及產學研合作機制。竹科發展迄今的成功經驗,已成為許多國家發展科學園區爭相學習的典範,群聚於竹科的半導體產業,擁有晶圓代工、設計、光罩、封裝及測試等完整垂直分工體系,不僅創造多項世界第一的產品,更被譽為「臺灣的矽谷」。其璀璨的成功經驗,先後傳承設立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,為臺灣建構完整的點、線、面西部高科技走廊,驅動國內上、中、下游產業的蓬勃發展。未來竹科管理局將秉持便民、效率、忠誠與廉能的核心價值,以專業、效率、主動為民服務的精神,為園區廠商積極建置優質的投資環境,協助高科技廠商結合學研資源發揮高效能研發能量,培育優秀科技人才,激勵創新國內研發實力,祈願促成科學園區永續發展成為全球最佳的「創新產業聚落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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